案情簡介
日前,浙江省臺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執(zhí)法人員接到黃巖一家加油站的投訴,稱為其配送油料的兩輛油罐車存在計量不足問題,并有在路邊放油的嫌疑,造成該加油站經濟損失。執(zhí)法人員對這兩輛油罐車上的油罐進行了異地登記保存。隨即該局執(zhí)法人員立即聯系杭州市質量技術監(jiān)督檢測院計量檢定專家專程來臺,對這兩只油罐進行了計量檢定,結果均為不合格。
處理意見
對本案違法行為的定性,存在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本案中的行政相對人涉嫌破壞計量器具,屬于一般的行政違法行為,應按照計量法規(guī)進行處罰。另一種意見認為,本案的相對人“在路邊放(偷)油”,造成了加油站的利益受損,屬于刑法調整的盜竊行為,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點評
理解“盜竊”和“破壞計量器具”的法律意義是對本案相對人的行為進行定性的前提。刑法上的盜竊,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從犯罪構成分析,是否構成盜竊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是否將財物秘密轉移至自己的控制之下,且脫離了財務所有人或持有人的控制。
本案中油罐車“在路邊放(偷)油”的行為類似于交易過程中的短量行為,不符合刑法上盜竊罪的構成要件,不能認定為盜竊罪,因為此時其所運輸的油品的所有權尚未轉移至加油站。
既然不能認定為盜竊罪,那是否能夠定性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行為呢?認定相對人“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必須同時具有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客觀行為、計量器具準確度遭到破壞的后果和破壞的故意。對照分析,本案中的相對人基于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可以認定相對人主觀上存在故意。但是從案情簡介中并不能得出當事人客觀上實施了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僅依據計量檢定不合格就認定相對人有破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行為,則顯得相關證據支撐不足。
本案還涉及到掛靠關系中行政處罰當事人的確定。最高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了民事訴訟中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共同連帶責任,但是該規(guī)定不能必然適用于行政處罰中。行政法律關系剛性較強,責任承擔的基本原則是誰違法、誰負責,把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共同連帶責任推而廣之到行政法律關系中,則有違該原則。
具體到本案,涉嫌違法的兩輛油罐車掛靠在臺州市椒江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若掛靠關系屬實的話,民事責任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但是行政責任是否由被掛靠單位即臺州市椒江運輸有限公司承擔則是值得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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